1. 地块概况
通江大道西侧(原无锡永广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地块(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锡宁路和通江大道交叉口西南方向670 m处,锡宁路以南、通江大道以西、江海东路以北、埝埭港以东,占地面积约27171 m2(40.76 亩),地块现状主要为空地。
根据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溪分局提供的梁溪科技城核心区单元详细规划显示,调查地块未来规划用地类型属于新型工业用地(用地代码:100104),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为明确地块土壤、浅层地下水的环境状况,保障地块安全再开发利用,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办事处委托江苏国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本次通江大道西侧(原无锡永广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 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3年11月。综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等结果,地块于2004年地块内企业已基本建成,2004年至2023年地块内建筑布局基本不变,2024年地块内企业以全部拆除完成,该地块整体变为空地。
人员访谈证实了调查地块的使用情况,未有反映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现场踏勘地块内无异味,也未发现污染痕迹。调查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主要为居民区、地表水和学校。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现状为空地、居民区以及地表水体,对本次调查地块存在一定的影响。根据现场快筛结果表明,快筛结果无异常。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共2家企业,其中产业类型为汽车销售、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行业。地块周边相邻企业共计12家,主要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项目组通过进一步的了解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的使用及历史生产情况,发现本次调查地块内涉及的生产过程可能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通过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涵盖的潜在污染物的毒性、用量分析,结合污染物对应的检测能力,最终确认该地块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包括:pH、砷、铅、锌、硒、镉、六价铬、铜、汞、钒、钴、镍、锑、钡、总铬、氟化物、甲醇、乙酸钠、甲醛、甲酸钠、脂肪酸甲酯、脂肪醇、二甲苯、苯乙烯、反-1,2-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1,1,2-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氯仿、四氯化碳、乙苯、氯甲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氯乙酸、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五氯乙烷、六氯乙烷、环氧乙烷、六六六、苯、甲苯、萘、邻甲氧基苯酚、邻苯二酚、二甲醚、黎芦醚、N-乙基乙二胺、乙二胺、氯苯、1,1-二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4-二氯苯、1,2-二氯苯、2-氯酚、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萘、p,p’-滴滴依、p,p’-滴滴滴、滴滴涕、挥发酚、氨氮、氯化物、耗氧量、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氯乙烯、四氯乙烯、硫化物、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多氯联苯、氨基磺酸、氯磺酸、石油烃(C10-C40)。
3. 第二阶段调查
无锡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江苏国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工作。
(1)土壤:采用专业判断法、综合网格布点,针对地块内生产车间、汽车清洗维修区域以及与相邻地块(东泰化工地块)边界等重点区域布设土壤采样点,共计20处,其中3个点位(S1、S11、S17)的土壤采样点位采样深度设置为15 m,其余均为6 m。
(2)地下水:地块内共设置7个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深度为6 m,其中临近东泰化工地块边界3个监测井(GW2、GW4、GW6)增设15 m的微承压水井。
(3)地表水和底泥:地块内共设置5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位,采集地表水样品6个(包含1个平行样)和底泥样品6个(包含1个平行样)。
(4)对照点:在地块红线外东侧176 m处空地区域布置1个水土复合采样对照点,土壤采样深度为15 m,同时设置潜水井和微承压水井,共采集10个土壤样品(含平行样1个)和3个地下水样品(含平行样1个)。
(5)检测指标: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 1”45项、地块内及周边特征因子(pH、钴、锑、总铬、钡、锌、硒、钒、甲醛、石油烃(C10-C40)、氯乙酸、环氧乙烷、五氯乙烷、六氯乙烷、六六六、多氯联苯、p,p’-滴滴依、滴滴涕、p,p’-滴滴滴、氨氮、氟化物),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土壤检测指标外加测硫酸盐、耗氧量、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
(6)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①送检土壤样品106个(含11个平行样),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67-2020)(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5216-202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DB/T 4712-2024)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②送检地下水样品12个(含2个平行样),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潜水层污染物硫酸盐和耗氧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其余检出污染物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本次地下水微承压水层污染物硫酸盐和耗氧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超标深度达到15 m,其余检出污染物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有毒有害物质可参见GB/T 14848 中的毒理学指标,而本次检测常规因子(耗氧量、硫酸盐等)属于GB/T 14848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无潜在污染风险。
③送检地表水样品6个(含1个平行样),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6-2002)IV类标准限值;送检底泥样品6个(含1个平行样),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DB/T 4712-2024)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
④对照点送检土壤样品10个(含平行样1个),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67-2020)(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5216-202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DB/T 4712-2024)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送检地下水样品3个(含平行样1个),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潜水或/和微承压水最大超标深度达15 m,其余检出污染物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4. 结论
土壤中所有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67-2020)(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5216-202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DB/T 4712-2024)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按照《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污染物筛选值的要求。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二类标准评价。其中,硫酸盐和耗氧量超标,属于感官形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且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不存在潜在污染风险。
地表水样品检测结果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6-2002)IV类标准限值要求。底泥样品检测结果满足土壤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的原无锡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存在污染,目前正在进行修复。因此,通江大道西侧(原无锡永广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在原无锡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完成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省厅评审并移出《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前,不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
根据目前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调查结果,判断通江大道西侧(原无锡永广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可用于第二类用地的开发建设。